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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与人事工作

大连外国语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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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3 00:00:00  访问次数:

为加速推进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把我校建设成为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际化水平高的教学研究型外国语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 标

第一条 根据大连外国语学院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通过学校的政策倾斜,争取在2010—2020年期间从海内外引进学科领军人物2—3人、学科带头人10人左右、学术骨干20人左右、博士80人左右,整体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能力,为学校实现创建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际化水平高的教学研究型外国语大学的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才引进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原则。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必须以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优先保证省、校级重点学科和学校新建学科的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

第三条 按需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必须本着按需引进,保证引进人才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需要。

第四条 坚持质量原则。引进人才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全面考核,确保质量。

第三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引进对象及条件

(一)领军人物

1、 国内外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水平在国内外领先,取得过国内外公认的重要成就;

2、具有三年以上博士生导师资格,具有组织实施本学科博士学位点申报和建设的能力,促进本学科跟踪国内外学术前沿,实施组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实现预定的学科建设目标;

3、近3-5年来独立完成过所从事学科的研究性专著,主持过两个省或部级以上的社科研究项目,在本学科的核心类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5-7篇研究性论文,曾经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者优先考虑;

4、具有管理工作经历,在国际学术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者优先考虑;

5、年龄一般在5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与科研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二)学科带头人

1、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学术成果和影响的、国内学术界公认的知名学者;

2、具有争取和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

3、具有胜任本学科硕士点建设和领导本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素质和能力;

4、近3-5年来独立完成过所从事学科的研究性专著,主持过一个省或部级以上的社科研究项目,在本学科的核心类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3-5篇研究性论文;

5、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与科研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三)学术骨干

1、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知名度;

2、承担过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近几年内在本学科的核心类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过2-3篇研究性论文,并有个人专著;

3、能系统讲授本学科的主干课程;

4、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与科研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四)博士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与科研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2、主持或参与过省级或部级以上的社科研究项目,在本学科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研究性论文的优先考虑;

3、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素质和潜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含)。

(五)特聘教授

1、能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2、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成就;

3、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德、学术与科研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5、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来校工作时间,但每次至少须完成一门课程的完整教学任务。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七条 领军人物

学校提供引进人才特殊津贴(含住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费)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

学校提供引进人才特殊津贴(含住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费)6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学术骨干

学校提供引进人才特殊津贴(含住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费)25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学校急需(或重点)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生

学校提供引进人才特殊津贴(含住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费)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学校非急需(或重点)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生

学校提供引进人才特殊津贴(含住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费)6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

薪酬待遇根据不同的学科特点与应聘者的条件以及所承担的岗位职责情况面议。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各院系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人才引进计划,每年申报一次,组织人事部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通过学校网站、省招聘网站、参加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引进人才招聘信息,各院系应积极主动联络,同时鼓励教职工为学校举荐人才。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组织人事部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组织人事部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以上引进人才的程序遵照辽宁省人社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聘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协议书,其校内工作服务年限为5年。

第十九条 引进的人才如在服务年限未满时要求自费出国留学或调离学校,须按合同服务年限比例退还学校引进人才特殊津贴(含住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费),并按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中转住房,并为引进的人才预留出相应数量的教师公寓,以保障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中转住房由组织人事部提出分配方案,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用人部门负责做好安置中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每学年不少于300万元,人才引进经费根据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列入年度预算。本办法有明确标准的费用项目,由组织人事部与计划财务处按照标准直接支付,特殊费用的支付按照学校有关经费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全校上下,对人才引进工作要做到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职能部门应协调运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为引进的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本着“政策倾斜,地区吸引,学科培养,感情留人”等原则,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各教学科研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进行总结,并纳入单位的考核评优。对于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专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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