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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09 00:00:0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大连外国语大学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大连外国语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七)拟订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院系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院系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各部门、院系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校内各部门(院系)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通过后方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一)大连外国语大学门户网站及学校相关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要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党政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党政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党政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大连外国语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由学校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各院系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院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审计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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