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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3 00:00:00 访问次数:
第一条 根据2010-2020年大连外国语学院人才发展规划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养管理工作,改善我校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人员学位进修提高应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坚持“鼓励进修、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修的学科和研究方向应同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有利于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同时符合教学团队、学术团队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人员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需在校工作2年以上,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报考之前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应结合师资培训计划,在协调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研究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核,经学校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出具相关手续。非教学人员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要考虑所从事专业的实际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报考。
第四条 教学人员考取在职研究生后,应立即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备案,并于报到前与学校签订新的服务期协议。
第五条 在职学习的教学人员毕业后须将有关证件及其复印件交组织人事部审查登记,将博士研究生学籍档案(国外博士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位认证)交组织人事部存档。
第六条 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的人员,须按聘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履行有关规定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未经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批准报考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教学人员报考学校急需(或重点)专业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学院将给予一定博士津贴。
1、教学人员在职脱产攻读急需(或重点)专业博士学位者,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博士津贴10万元(含学费)。
2、教学人员在职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急需(或重点)专业博士学位者,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博士津贴5万元(含学费)。
3、教学人员攻读急需(或重点)专业联合培养博士并获得学位者,可享受博士津贴3万元(含学费)。
第八条 教学人员报考非急需专业博士研究生,学院将给予学费资助。学费先由个人垫付,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凭学费缴纳收据予以报销相应的部分。
1、教学人员在职脱产攻读非急需专业博士学位者,学校负担三分之二学费,但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教学人员在职不脱产攻读非急需专业博士学位者,学校负担三分之一学费,但总额不超过1.5万元。
3、非教学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最多负担学费的三分之一,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报考专业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学人员,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条 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被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高访学者,学校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脱产在读期间档案工资(即岗位工资及薪级工资)照发,学校正常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公积金,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正常参加学校年度考核,每年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正常享受学校住房等方面福利,获得博士学位后可按学制报销每学年一次的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票标准)。
第十二条 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取得博士学位后应按期回学校工作。如果不回学校工作,须将学校发给的在读期间的工资及相关一切待遇一次性返还学校;同时学校将停发其工资并按所签协议有关条款办理(仍执行不满服务期需缴纳补偿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5年。在服务期内调离学校者,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不满服务期补偿费,年标准=学校提供的所有费用(包括学费、学习期间工资、博士津贴及各种补贴、往返交通费等一切待遇)÷5年;货币化分房款的补偿参照《大连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和《大连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教师公寓的补偿参照《大连外国语学院教师公寓申购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按所签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应在规定学制内读完,因个人原因未能如期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将不给予资助且不承担培养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我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大外院发[2002]55号)及《关于我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大外院发[2004]36号)等两个文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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