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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经费报销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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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00  访问次数:

大外校发〔2014〕1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经费报销

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经费报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经费报销 暂行规定 通知

大连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发

大连外国语大学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合理控制经费支出,保障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经费审批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坚持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经济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并在财务处备案。经济责任人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支出审批,对支出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负责,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须按照下达预算规定的资金额度、用途和开支范围进行支出,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改变标准、增加额度,不得审批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

第五条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完成情况的文字书面凭据,是进行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划分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分类

(一)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或接收的收付款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款凭证,主要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其他单位提供的收据不能做报销的原始凭证。

(三)校内单位自制凭据,主要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发生的临时工工资、劳务酬金、学生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发放,或校内单位(部门)之间经济业务往来结算,由业务发生单位(部门)自制。

第七条 取得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和校内单位自制凭据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发票必须具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非正规、不合法的发票、收据,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校内单位自制凭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报账。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报账。

(二)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在取得时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填写的单位名称、日期、销售内容等字迹要完整、清晰、不能涂改。人民币大小写金额书写要准确、清楚、相符,小写必须写到最末分位,没有数值的用“0”补齐,必须有收款人签字或盖章。

(三)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抬头单位名称,应与付款单位名称保持一致。例如,在大连外国语大学财务报销的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抬头一律填写为“大连外国语大学”,不得随意变更、缩写等。

(四)发票、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登记的支出内容,即购买物品、项目、业务内容必须填写具体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并且相符。

发票填开原则上不得开具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带有“品”字或者耗材、电脑配件等使用“批”“套”“组”等归类字样的业务内容。特殊情况无法按明细开具的发票,必须另附加盖销货单位印章(与发票、收据所盖印章相同)的明细清单;发票与清单的金额和数量应一致。

(五)发票的填开日期,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内方为有效,并与经费支出业务发生时间保持一致和关联,在经费支出业务发生后应尽快办理报销手续。

(六)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自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七)所有签字一律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且字迹清晰

(八)购置图书资料(包括电子图书)时必须附有图书资料明细单,注明图书资料名称、数量、单价等。

(九)从国外取得的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翻译成中文,并按结算当日中国银行外汇汇率(现钞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

第八条 各种原始发票或收据不慎丢失,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经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方可作为报销单据。出差车船票、飞机票不慎丢失,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说明所乘坐的车次、轮班、航班以及出发地、目的地、票价,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人员证明(没有同行人员的,由知情人证明),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报销凭据。

第九条 原始凭证报销时间的规定

为保证会计核算及时、正常进行,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手续

第十条 财务报销手续的一般规定

(一)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二)财务处实行发票预先审核制度。所有报销凭证报账前,财务处须先进行审核,特别对超过1000元以上的发票将由专人负责网上审核,鉴定发票的真伪,通过审核并加盖“大连外国语大学票据审验章”后,再履行正常的签字审批程序报销。

(三)财务处审核报销凭证时,实际报销金额以报销单申请获批金额为上限;若所附发票累计金额小于获批金额的,由审核人员更改;若所附发票累计金额大于获批金额的,则超出部分需再次审批。

(四)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如果一个单位开出多张发票是同一个日期或者发票是连号的,视同一笔业务报销。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须经校领导审批的,必须由相关校领导审批签字。

(五)各类开支报销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凡结算金额超过500元的报销发票或收据,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除在经费报销单上签字外,还须在发票或收据背面签字)。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审批人对所审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各单位(部门)财务报销经办人只限本校在职教职工。科研经费的经办人员可以为课题组成员的在校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本科生以及外单位人员不能作为财务报销经办人。

(七) 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上相应、完整的原始单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通过内部转账办理的支出内容,必须是与各单位(部门)业务相关的且是真实发生的,严禁通过内部转账用公款办理个人消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开支报销手续

购置固定资产开支报销,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信息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验收和登记手续,取得“固定资产入库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软件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单笔经济业务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原则上要签订经济合同,报销时须提供合同原件。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算须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比例支付。支付时须提供计划、项目建设进度表、合法发票等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其他工程项目结算(包括维修项目),支付时需提供合法发票、经费审批报告、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

第十五条 对个人发放各类支出的规定

(一)凡是对本校教职工、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发放的交通费、监考费、讲课费、奖助学金、各类劳务酬金等款项,原则上一律采用银行代发转账方式。各部门在提供给财务处的发放表中,必须提供以本人姓名在大连地区建设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信息。

(二)发放的临时工(包括学生)工资、劳务费、返聘人员工资等

1、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参照规定(一)执行;

2、聘用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也采用银行代发转账方式。各部门在提供给财务处的发放表中,必须提供以本人姓名开户的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账号信息。

3、特殊情况需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须凭发放表及领款人本人的签名办理报销手续。

(三)发放给校外临时人员的劳务费、讲课费、酬金、补贴等,原则上也一律采用银行代发转账方式。经办单位在提供给财务处的发放表中,必须提供领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及以领取人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等信息。特殊情况需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须凭发放表及领款人本人的签名办理报销手续。

领取报告酬金或专家咨询费需要附书面说明,阐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等,报主管校领导签批。由财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的支出,各单位不得虚报冒领,任何人不得代领签字,一经查出,按“小金库”处理。

第五章 财务报销的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结算

(一)学校现金报销应符合国家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严禁大额现金办理异地采购结算。

(二)根据国家“小金库”治理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金不能以奖金等名义发放给学院、部门、支部等非个人的校内单位、集体或组织,然后再以单位、集体和组织名义进行分配或支配。

(三) 申请预借现金需要填写“借款单”,学校现行的“借款单”为“三联单”,填写时必须用圆珠笔用力复写,保证三联复写字迹清晰。

(四) 因公出差等借用现金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须提前2天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预约登记,否则不予保证。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

(一)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二)学校不得签发空白支票。采用银行转账结算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的准确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并与提供的发票、合同的单位名称、金额相一致,财务部门据此填写转账支票,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签发支票。

(三)学校财务日常的银行结算业务主要包括转账支票、电汇和银行代发业务。

1.转账支票

(1)本地超过学校规定的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含1000元)的单笔经济业务,除要求使用电汇的之外,原则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进行支付。

(2)一般使用支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销时提供发票、收据,直接支付支票完成报销结算;另一种是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预借支票,须履行预借支票手续。

2.电汇

(1)外地结算的转账、汇款业务和本地要求转账、汇款的业务,须使用电汇方式由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结算。

(2)电汇结算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3.银行代发

银行代发是指为了有效规避现金领取、周转的风险,提高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学校将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各类临时人员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等各类人员经费,通过银行转账代发的方式,直接划拨到个人的银行账户里。

第十八条 借款结算规定

(一)在所有日常借款业务发生后,须在业务结束后尽快办理还款、报销、结算手续。主要借款业务及办理还款、报销、结算的时间要求包括:

1.本地零星采购、租赁、会议等借支的备用现金。经办人应在完成购物、租赁、会议等业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报销、结算手续。

2.外地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现金。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报销、结算手续。

3.本地业务借支的转账支票。经办人应在借支支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报销、结算手续。

4.外地业务借支的电汇汇款。经办人应在电汇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取回报销发票或收据并办理还款、报销、结算手续。

(二)各类借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原则上各类借款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学校财务将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督促经办人员按时还款结算。对严重拖欠借款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学校财务借款坚持公款公用的原则,不得将借用的公款存入个人银行卡内,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

(四)根据预算控制原则,学校财务不支付没有资金来源、预算或超预算控制的借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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