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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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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00  访问次数:

大外校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差旅费管理 办法 通知

大连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发

大连外国语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乘坐高铁报销规定》(财办行【2011】36号)、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2007)27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职 务

普通列车

动车/高铁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坐席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车

(硬座、硬卧)

二等坐席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出差人员因公务紧急,需乘坐飞机时,事先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字,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款和报销(由个人科研课题经费开支的除外),否则一律按火车标准给予报销。

出差路线有船不能坐火车,更不准绕道而行,否则按最近线路报销差旅费。

(三)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五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或出租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上限部分自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职 务

每 人 每 天

正副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

其余人员

150元

(二)表中限额标准,包括冬季加收的取暖费。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上限两倍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应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的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提供有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六条 由会议统一安排并提供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减半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公杂费减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下列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一)到基层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

(二)参加各种工作队、训练班、学习班人员;

(三)上级借调人员。

(四)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级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

第七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俱等托运费,按照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条 与被调动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俱等托运费,均按被调人员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后,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本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包括由部队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家属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夫妇双方都是调入本校工作,且又同时调动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五条 探亲旅费:未婚教职工,一年报销一次探亲旅费,按火车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的金额实报实销,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探亲,费用报销额=火车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的金额-职工月标准工资前二项(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

第八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到北三市、长海县或到外地短途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回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不能往返的,住宿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陪同外国专家人员差旅费

(一)接送外国专家

1、迎接外国专家:专家未到前,迎接人员只能按普通出差标准报销,专家接到后,在尽力节约的原则下按实报销。

2、送专家回国,专家离境后陪同人员只能按普通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

(二)陪同专家过程中采用交通工具可与专家同席,但伙食补助费只能按标准发给。市内交通费不包干。

(三)专家自费旅游,原则上不派陪同,如有特殊原因须经主管外事校长批准,只能报销陪同人员个人交通费、住宿费和发给伙食补助费,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专家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单位程交通费时,凭票按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工作,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有计划地安排出差人员,尽量减少出差人数,对出差人员要做到事前定任务,定时间,尽量节约开支。

(一)出差人员的借款,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派出部门负责人审批。借款时需注明出差人数、地点、预计时间。原则上省内出差不预借差旅费。

(二)差旅费报销。

应按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报销。如同时出差多人,并一齐报销时,必须详细写明姓名。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三十条 如遇差旅费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外国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外院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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