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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04 00:00:00 访问次数:
大外校发〔2013〕70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支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大连外国语大学支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支票管理 办法 通知
大连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印发 |
附件:
大连外国语大学支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支票管理,保证学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大连市范围内的各种款项结算,支付金额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的,必须使用支票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第三条支票的购买与保管
(一)出纳员负责到开户银行购买支票,并要专门设账登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购买日期、编号和张数。定期核对空白支票与账簿登记是否相符,防止支票丢失。
(二)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须分开保管。
第四条支票的使用。
(一)现金支票的使用仅限于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不得签发给其他人员。
(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有效期限为10天,到期限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三)各单位使用转账支票时首先要填制转账支票领用单,注明用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用途、日期、金额,在经办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才能由出纳员签发支票。手续不完备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签发支票。
(四)出纳员填写支票时,必须要写明当天日期、收款单位(与发票或收据相同)、用途、金额、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由领取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后,方可领取转账支票。
(五)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金额不明确的须注明限额。
(六)使用的具体金额必须在支票注明限额内。
(七)支票正本与支票存根上填写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必须一致。
第五条 财务处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部门的出纳员一定要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一律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否则按银行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支票的注销
(一)支票使用后,存根要与报销凭证一起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二)作废支票,经会计科科长确认后,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登记备查,保存期为5年。
(三)支票遗失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因支票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人承担。
第七条 收取的支票要严格审核支票的有效性、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支票后,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支票。
第九条 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办理完付款及报销手续。对已办理完付款事项,且逾期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将对其部门暂缓办理新的经济业务,由此影响其所在部门工作或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未及之处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上级文件为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外国语学院支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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